信托监管的目标选择:安全与效率
信托本身所具有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功能决定了信托的基本价值取向为自由与效率。尽管信托的价值取向为自由与效率,但并不必然导致信托监管的价值取向也是如此。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信托与信托监管的出发点不同。信托的出发点是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或“理性人”的私人利益,具有“个人权利本位”的特征;而信托监管的出发点是法治社会中的全社会公共利益,它要兼顾各方面的利弊得失,因而具有“社会责任本位”的特征。
第二,信托所追求的这两大价值取向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固然肯定了个体追求自我价值的个性,但另一方面自由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极可能与社会的其他价值目标发生矛盾与冲突,尤其是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信托的制度功能很可能成为规避法律从事违法交易的手段和引发金融风险的根源。因此,信托监管的价值取向不能同样定位为自由与效率,而要将其定位为安全与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应当并重,不存在执轻孰重的问题。在全球经济国际化发展和金融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防范和金融风险的化解已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安全也是一国经济安全乃至整个社会安定的关键因素,1997年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追求金融安全,提高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与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也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同样也是信托监管的一大价值取向。当然,我们在追求信托监管的安全价值目标时,绝不能以扼杀信托的效率为代价,没有效率的信托监管则会失去信托存在的意义,也不利于社会的发畏;而信托监管追求安全的金融环境其终极目标也是为了促进信托业经营效率的提高。信托监管的效率价值取向要求信托监管不应压制信托机构的正当竞争和抑制信托机构信托创新的活力。同时,信托监管机构应当以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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